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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2〕3号)

2013-03-26 16:53: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壮腰工程”的决定,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加快荆州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产业)投资领域,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

   第三条  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市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推动形成创业(产业)资本在荆州市内的集聚,壮大我市创业(产业)投资行业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产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荆州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和早期创新型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弥补市场空白。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市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引导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协调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在投票决策相关事项时,按照一人一票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参会理事人数须不少于应参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须不少于应到参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有重大分歧,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六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指南;

  (三)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宜;

  (四)掌握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

  (五)兑现引导基金理事会做出的奖惩决策;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专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

  (一)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协助理事会办公室完善市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参股基金建立项目投资前、投资决策、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过程中的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市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参股基金的组建设立、运行监控、跟进投资的审查、投后管理、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3、对拟参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投资建议报告;

  4、代表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外谈判、协商相关协议;代表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向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派遣代表,监督资金投向;

  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并对参股基金的资金安全进行监督;

  6、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通报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7、根据相关约定,择机实施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并监督将收回的资金及时返回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8、完成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与委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工作。

   (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产生。一经入选,须在荆州市依法注册分支机构,并至少有3名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常驻荆州市。受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

  (三)管理费

  1、市财政局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管理费,每个管理年度为100万元,于管理年度开始时支付;第二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每个管理年度按所有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和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累计投资额的0.5%计取,于每个管理年度结束考核合格后支付;

  3、管理费计取办法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八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资金保管、收付、结算等日常事务。托管银行须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手续拨付资金,并按季向市财政局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九条  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十条  市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以参股基金投资方式为主,适当采用跟进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投资是指市引导基金向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参股投资对象为荆州市内发起设立的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参股基金的基本要求:

  1、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荆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办理纳税登记。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的2倍;

  2、市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市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基金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参股基金如未按约定投资,市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按约定条款退出;

  4、对于参股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在市引导基金年度基金合作指南或招标公告中另行规定。

  (二)市引导基金可采用多样化的选择模式参股设立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开招标、协商谈判、配套参股等模式。

  (三)市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并投资的荆州市内企业,市引导基金可选择性跟进与参股基金共同投资。

  (一) 参股基金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半年内,市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

  (二) 市引导基金可按参股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参股基金的投资价格相同;

  (三) 单笔跟进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引导基金年度跟进投资计划额度的20%;

  (四) 参股基金的投资不得先于市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退出;

  (五) 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荆州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同等条件下,市引导基金将优先考虑参股投资专注于新型农业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旅游文化产业的创业(产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回收的投资资金直接进入托管银行的引导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市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五章 约束与激励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其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其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为鼓励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在参股基金期末清算后,由市政府将市引导基金部分增值收益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5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5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6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6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7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7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基金其他股东可优先认购市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在参股基金成立后三年内,转让价格可按照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在参股基金成立后三到五年内,转让价格可按照市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基金成立超过五年后,或非股东资本要认购市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基金其他股东购买市引导基金参股股权后,将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参股基金因投资于荆州市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生的亏损,由市政府给予投资亏损额30%,单笔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800万元的补偿。

   第二十条  年薪1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其在荆州市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五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获得的企业股权,可跟随参股基金同时退出,也可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含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退出方案,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参股基金的退出方案需经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市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完成一笔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其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效果及基金运作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理事会审核确认

 后,用于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引导基金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参股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管。参股基金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