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荆州 > 投资政策

湖北荆州“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5-04-15 11:02:01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荆州“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荆州“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荆州“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49号)等精神,为实施“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规范“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荆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资金。基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及基金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市政府《加快荆州振兴总体规划(2011-2020)》产业发展要求的所有辖内企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使用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负其责。采取政府决策、财政承办的管理模式。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统筹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明确基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协调解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基金补充的重大决策。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收集、推荐,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及基金的分红、转让、退出、收回、补充等事项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在保证县级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受所辖县市区委托进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集中财力支持重大产业发展,并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市、县两级合作共赢。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原则。基金投向必须符合本区域“壮腰工程”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本地优势产业,突出支持大企业、大项目。

(二)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对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和项目;支持节能环保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三)引导放大、循环滚动原则。创新基金使用办法,将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紧密结合,通过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等方式,切实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和集聚、放大效应。

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本级指标下达到相关市城区(不含参照省直管县管理的市城区);督促县市区按规定将上级下达的基金预算指标列本级预算收支。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与市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本地基金份额全额委托市政府统筹管理。基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地方投融资平台、平衡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政府将各地受托管理的基金份额对应折算成各地占市产业基金的百分比。对于产业基金在县市区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将资金来源区分为自有基金份额和借用基金份额,自有基金份额投资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及其他权益归当地所有,借用基金份额投资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及其他权益按照各地占产业基金的百分比进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第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单账核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重点支持产业。

(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机械制造产业、化工产业、纺织服装产业、轻工建材产业、农产品加工业。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和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采取滚动使用和一次性投入两种方式。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滚动使用方式包括:资本金投入、阶段参股、生产资金调度。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审批管理。

(一)地方政府申报。县市区政府将对当地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根据企业需求和意愿选择不同的扶持方式,并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文件发布、项目申请报告收集、项目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日常事务。

(二)专家评审。市政府建立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委员会,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中介机构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每个项目随机选择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府综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前景、企业资产状况等因素,参考专家评审及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择优确定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将支持企业(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完成备案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

(五)被扶持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要求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补充机制。基金支持方式选择应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为确保基金良性循环滚动,市、县两级要建立基金补充机制。采用资本金投入或阶段参股方式投入的,及时将基金分红、转让、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充实基金;采用生产资金调度方式支持的,于银行承兑汇票期满后将承兑资金归还;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次年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归还。

第四章  资本金投入或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新增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产业基金在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25%。约定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投资期满,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阶段参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能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约定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阶段参股达到协议投资期限后退出,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在协议投资期满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协议投资期满后,可由其他股东或投资者购买。资本金或股权由企业原有股东回购的,自产业发展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产业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产业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资本金或股权由社会股东协议转让的,以不低于每股企业净资产的价格通过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或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协议转让。产业发展基金投入所形成的法人资本金和股权退出后回收资金和收益,仍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荆州市辖内,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壮腰工程”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

1.资本金投入方式:工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基金再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

2.阶段参股方式:

(1)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基金再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

(2)农业产业化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末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上一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基金再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四)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年度决算,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信用等级报告。

(五)具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发明奖、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企业优先支持。

(六)符合各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贴息是指金融机构对企业用于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总额和按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应付利息总额核定。单个项目年贴息资金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总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连续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原则:

(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 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荆州市辖内,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项目贷款经国有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项目建设贷款5000万元以上,年应付利息在4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上)。

(三) 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第六章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是指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的间歇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提供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荆州市辖内,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生产调度资金借款时,须开具等额借款本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六条  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和企业出具的承兑汇票,认真审核确认相关票据真实有效并收存后,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并于票据到期即向经办银行承兑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接受基金扶持的企业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基金使用情况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县市区财政部门定期(年度终了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基金投入效益为核心,将基金直接投资和通过产业投资公司间接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实际上缴税金增长额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