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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优化服务措施

2015-04-15 11:04:17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支持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它相关联的债权、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6、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以下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

    8、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

    9、节能环保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符合规定条件的火电厂、水利设施、民航机场、矿山、港口、盐场、石油天然气地面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安置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15、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6、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7、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18、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19、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1、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2、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3、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4、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

    26、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7、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8、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9、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0、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它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予征税。

    31、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含),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8、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返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 年至第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线宽小于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 年和第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0、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2、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4、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6、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7、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8、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行收入或处置收入可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9、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50、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自行申报扣除。

    53、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化服务措施

    54、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 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55、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6、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57、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 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58、下放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下放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59、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60、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61、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62、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6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停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已附列的有关资料。

    64、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65、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66、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6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 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68、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69、对首次税收违法行为且轻微的,责令限期纠正的 ,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70、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71、在我省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免收发票工本费。

    72、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为来鄂投资企业、A 级纳税人、残疾人及下岗失业人员等及时办理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