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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2022-06-02 13:50:19

任何一部法律,都非常重视法律适用对象或称法律调整范围的制定,而且多把它列在立法指导思想、目的或意义之后的第二条。《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为适用归侨、侨眷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同样很重视对本法适用对象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该规定有以下含义:
  (一)华侨的概念与特点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包含以下三方面要点:
  l、华侨是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华侨须是中国公民,而不能是外国公民。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标志是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中国公民作为伟大祖国的成员而隶属于中国的一种法律身份,是中国政府对在国外中国公民施加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华侨与祖国的法律关系。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已经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已经不是华侨,而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外籍华人。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基本区别。 
  2、在国外定居。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必须是在国外定居的才是华侨。是否在国外定居,是华侨与国外其他中国公民的主要区别。像我国驻国外机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出口人员以及经常在边境出入的边境居民,因为他们并非在国外定居,所以他们不论在国外居留时间多长,都不是华侨。所谓定居,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居留。这个居留资格,包括外国政府批准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国政府认可的事实上定居。
  3、是指定居外国。外国是指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只是我们国家从保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这两个地区设立为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和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台湾更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就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不是华侨。他们移民到外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家永久居留权后才是华侨,这一点是不能有任何含糊的。 
  关于华侨定义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1)中国公民到国外定居者是否都是华侨,即通常说的新出去到外国的移民是否都是华侨。一种意见认为,新移民只要能够在国外居留下来,就应承认其是华侨,理由是,在国外的移民中,有不少人先是非法居留后才正式转变为合法定居或被认可事实上定居的。华侨也有这种情况,在历史上为数还不少。因此不宜把中国公民在国外非法定居问题看得过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部分新移民在未取得合法定居权或被认可事实上定居之前,不宜确认其华侨身份。因为:(1)这些人在国外非法居留,是违犯外国法律的行为。我国如果承认这部分中国公民是华侨,就等于认可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这不符合在国家关系中必须相互尊重法律主权的原则,也有悖于我国政府要求华侨遵守侨居国法律的一贯政策。(2)在国外非法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可能实现祖国宪法和法律上的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也不便于保护他们在国外的权益。所以,这部分中国公民在未合法定居或被居留国政府认可其定居之前,只能算是在国外滞留的中国公民。
  对此,我们认为,凡符合《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定义所确定的三个要素的,都应当是华侨,是法律意义上的华侨。
  (2)外籍华人的权益和待遇是否保留问题。
  近年来,在侨务工作的实际中遇到这样问题,大量的华侨在居住国居住一定时期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申请加入了当地国的国籍成为居住国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他们就成为外籍华人,不再是华侨。但他们提出,在他们是华侨期间,国家对他们正当权益保护的内容是否在他们入籍之后,还可继续保留。对此,在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继续保留他们在华侨期间国家规定的正当权益的内容。其理由是华侨的正当权益的保护是有连续性的。例如华侨在国内投资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国家不因其本人是否在投资期间改变国籍而取消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其他权益的保护也以此类推。别一种观点认为,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国家对华侨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和待遇的享有,在华侨入籍之后,有的权益和待遇可以继续保留,有的权益和待遇就不应保留。例如,中国政府规定的华侨在国外的正当权益这部分内容,因华侨改变国籍成为当地国居民,国家法律就不应当继续给予保护,而在国内的正当权益和待遇的内容可视情况给予保留。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符合我们国家和地方实际作法的。
  (二)归侨的概念与特点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说明归侨的特点有:1、非华侨回国的中国公民不是归侨。由于归侨回国以前是华侨,决定了他们还有华侨的许多特点,例如:有爱国爱乡的思想和传统;在海外有众多亲友,有许多“海外关系”;在国内有不少眷属;有的人在海外还有财产或产业,等等。所以归侨虽然回到了国内,是国内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但是他们有着国内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点。2、华侨回国定居的才是归侨,也就是说,临时或短期回国旅游、探亲、访友、讲学、经商、投资办企业及求学等而非定居的华侨,均不属归侨。在国内定居,这是归国华侨与国外华侨的重要区别。这个区别说明,归侨也已不同于海外华侨,他们已是国内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国内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国家则保护归侨的合法权益。国家除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归侨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归侨权益的政策、措施。制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依法保护归侨的权益。 
  (三)侨眷的概念范围 
  侨眷有广义的侨眷和法律意义即法律上的侨眷的区别。广义的侨眷是泛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即凡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以及与华侨、归侨有收养关系的人,都可包括在内。法律上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眷属。法律上侨眷的含义是:
  1、侨眷必须是以与华侨、归侨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和经济上依赖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侨眷必须是与华侨具有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眷属关系。没有这个眷属关系就不成其为侨眷。
  2、法律上的侨眷关系必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法律上的侨眷关系必须是与华侨、归侨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与华侨、归侨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是法律上的侨眷关系。法制国家对于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婚姻法就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和互相领受扶养、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在一定条件下有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等等。这些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形成后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上的眷属关系有几个特点:一是其范围比广义的亲属范围小;二是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法律上亲属关系的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中可以有不同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上的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与他们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定范围的眷属。 
  侨眷的范围是窄一些还是宽一些,不论是在制定这部法律还是在修改这部法律,重点侨乡省份和非重点侨乡省份侨务部门的同志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以窄一些为妥,否则重点侨乡地区侨务工作对象过多,不好照顾;后者认为宽一些为妥,因为非重点侨乡地区侨务工作对象少,需要多给些照顾。经过多年反复讨论研究,终于取得了以下几点共识:1、我国法律已经确认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范围,是划定侨眷范围的重要依据。2、我国家庭的结构特点和习惯,也是划定侨眷范围的重要根据。例如,按我国家庭的结构特点和习惯,直系血亲以“上三代、下三代”为近亲属,旁系血亲以兄弟姊妹为最密切等,都是划定侨眷范围的重要根据。3、参考我国主管侨务部门关于确认侨眷身份的有关规定。4、划定侨眷范围要坚持可行原则,也就是说,要有可行性。制定法律是为了施行,所以其内容要有可行性。否则,内容规定得再好,也可能施行不了,就会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的内容就会失去意义。 
  因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定了本法适用的侨眷范围是: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次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这次修改侨法对此条不作任何修改。
  应当指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定的侨眷范围,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不同范围的亲属关系,更不否认广义的侨眷的存在。不能认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划定侨眷范围后,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其他亲属不再是广义的侨眷了。他们仍然是华侨、归侨的眷属,只不过不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确定的侨眷范围罢了。因此,《归侨侨眷益保护法》虽然确定了侨眷范围,并不影响华侨、归侨与其他眷属保持亲属关系,如同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确定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并不否认其他亲属的存在一样。